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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21-09-15   来源:[交通局]   字号: |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环境污染,保障我市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交通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水路交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市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应急工作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效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体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的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反应体系。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与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时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应急预案体系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水路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

福州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福州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辖管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路交通事故、较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航道出现中断或瘫痪、通航设施重大险情、船舶严重污染水域、船舶遇险或由自然灾害等方面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由水上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全国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等四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根据我市水路交通现状和分级管理体制的特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我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市交通运输)、县级(县或市、区交通局)二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市级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工作领导与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咨询专家组等。

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明确相关职责。

2.2  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

16877太阳集团成立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响应状态下,转为应急指挥部,为全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由16877太阳集团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以及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方海事)、市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主要领导任副组长,16877太阳集团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审定全市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

2)决定启动与终止我市辖管通航水域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

3)全面指挥、组织和协调我市辖管水域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及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根据县(市、区)水路交通应急机构的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6)协调解决重点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相关问题,组织好重点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7)根据应急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

8)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9)研究和决定水上交通应急管理其它重大事项

县(市、区)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可比照市级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3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是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的应急工作机构。16877太阳集团及其所属相关处(局)组建,在水路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四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

16877太阳集团分管领导任组长,运输管理处、办公室、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财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承办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运输保障

由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方海事)主要领导任组长,市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方海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和公路的运输保障;承办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3)新闻宣传

16877太阳集团分管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16877太阳集团网站和广播、报纸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承办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4)总结评估

16877太阳集团分管领导任组长,专家咨询组、其他应急工作小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类型,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其他工作。

2.4 日常管理机构

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市应急办公室),作为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市应急办公室转为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方海事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预警支持系统的建立和维护,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水路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负责与市政府各相关应急机构和各县(市、区)水路交通应急机构的联系,沟通交流信息;

3)收集、汇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情况,总结分析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5)指导各县(市、区)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

6)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7)编制、修订水路交通运输应急规划;

8)负责督导我市水路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点和我市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与管理;

9)负责组建应急咨询专家库;

10)承办水路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是在事件发生地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等级和类型,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成立。发生突发事件时,先由事发地县(市、区)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当突发事件确认等级为Ⅲ级以上时,由相应级别的应急领导机构组成现场指挥机构。

2.5咨询专家组

应急领导小组设立非常设应急工作专家咨询组。由16877太阳集团所属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应急协作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平时研究判断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市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市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原则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完善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以及风险分析、预警、预防工作。

3.2  预警预防信息  

3.2.1 信息内容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主要包括: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水情、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

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提供事件所在地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其它相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2.2 信息收集与报告

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并逐级上报。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和地方海事机构是接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汇报首要部门。同时,海事机构要采取一切主动手段,主动掌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要根据要求程序进行上报。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运输企业要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经营管理及建设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及日常运行管理机构要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3.3.1  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依据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见3-1)。

 

 

 

 

 

 

 

 

 

 

 

 

3-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级别描述

颜色标示

发 生 可 能 性 较 大 的 事 件 情 形

I

特别
严重

国家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主要和地区性重要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

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II

严重

国家航道严重堵塞;重要通航设施严重损坏;主要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局部瘫痪。

地方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其他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

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

III

较重

国家航道堵塞;重要通航设施损坏;主要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受损。

地方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其他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

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供应紧张。

IV

一般

地方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

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紧缺。

 

3.3.2  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对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在向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参照《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预警信息报告,确定和发布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确认后,应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I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发布;Ⅲ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由16877太阳集团负责发布;级(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3.3.3 预警启动程序

16877太阳集团负责Ⅲ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启动程序如下:

(1)市应急办公室在接到报警信息,经分析、核实,符合Ⅲ级(较大)预警条件,应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Ⅲ级预警建议;

(2)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Ⅲ级预警启动文件,同时报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Ⅲ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应急办公室向各县(市、区)水路交通应急机构下发;各县(市、区)水路交通应急机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

(4)根据需要,市应急办公室及时将Ⅲ级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协作部门;如需要,经市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后,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等;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后,本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6)市应急办公室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

级预警信息启动程序,可参照Ⅲ级预警信息启动程序,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3.3.4 预警终止程序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16877太阳集团应适时调整或解除Ⅲ级预警,终止程序如下:

1)市应急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 确认预警涉及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减轻或危险已经消除,需要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应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Ⅲ级(较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应急办公窒宣布解除Ⅲ级预警,终止预警,并中断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经分析、确认,如预警等级降为级及以下预警级别,市应急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事发地县(市、区)交通局,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进入预警状态;

4)除上述情况外,各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险情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被确认后,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处置已明确交由其他应急领导机构为止。

4.2  分级响应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响应等级。发生一般(Ⅳ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级应急领导机构;发生较重(Ⅲ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同时上报到省级、交通部应急领导机构;超出市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给予支持。

4.3  市级应急响应

16877太阳集团按下列程序启动Ⅲ级响应:

1)市应急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Ⅲ级突发事件的、或者接到市政府责成处理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者县级水路应急指挥机构申请的应急支援后,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启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3)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类别决定召集应急工作组,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召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4)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5)市应急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市应急办公室建立并保持与水路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程序。

4.4  应急指挥

4.4.1  指挥和协调

针对不同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响应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所启动的最高级别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

级应急响应时,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应急工作组,在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2 应急指挥机构主要任务

对事件迅速做出影响程度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根据预警信息决定实施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指挥本辖区水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作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协调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公安等部门支援。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

4.4.3 现场指挥机构主要任务

相关人员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搜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查明、消除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抢修被损坏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通航安全;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持社会治安;向应急领导机构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和工作建议。

4.4.4 应急协作与分工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16877太阳集团: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

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方海事):负责辖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制订和完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水路交通应急演练。  

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按照应急道路客货运输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运输保障计划,及时调配车辆,满足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积极配合辖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保障辖管区域内水路交通重要物资紧急运输,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本辖区交通运输工作职能,制订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本辖区水路交通应急救援行动,督查辖管各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应急管理台帐。

各水路运输企业:制订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实操演练。按照应急工作要求,落实水路交通应急船舶及保障人员。

当需要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时,由各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等级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和协调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工作。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人员伤亡事件

发生人员伤亡事件时,地方海事机构人员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及时疏导水路交通,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损失。

1)现场抢险救助人员应迅速开展救助,配合医疗救护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遇有人员死亡时,地方海事与相关部门联合处置;

2)现场地方海事人员组织船方(所有人、经营人)自救、互救,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救生器具、人员参加救援,综合考虑风向、风力、水流、流速等,考虑扩大搜索范围;

3)地方海事机构视情对事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实施水路交通管制,控制事发水域船舶进、出,防止事态扩大,保障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

4.5.2  船舶火灾、爆炸事件

当发生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后,地方海事机构应迅速派员到达事故现场,根据船舶火灾事故情况,在事故水域一定范围内,实施水路交通管制,对其它船舶进行必要的隔离,禁止任何船舶进入。

1)现场抢险救助人员应迅速指挥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配合相关部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将周围人员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现场救助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和易爆物质;

2)在消防部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抢险救助人员应在弄清火情性质、部位和程度的基础上,选用合适的灭火剂,采用有针对性地扑救方法组织灭火。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人员,及时查清火灾、爆炸性质和程度,采取针对性的扑救方法组织灭火,消除危险源;

3)为防止滋生新的恶性事故,在火情得到初步控制或采取降温等措施后,现场抢险救助人员应尽可能将船舶离人口、财产、物资密集区域或重要设施区域。

4.5.3  船舶污染水域事件

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件时,地方海事机构应及时对污染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其它船舶,并迅速联系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应迅速指挥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控制其它船舶和人员进入事故水域;

2)应配合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采样,判明污染源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相关人员、调集设备进行控制和清理危险源;

3)遇有毒品泄漏,可能对取水造成污染的,应迅速向环保、水利部门通报,会同有关部门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停止取水。

4)遇有易燃、易爆品泄漏的,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泄漏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5)督促进入现场人员佩带好针对性的防护器具。

4.5.4  干线航道堵航事件

在主干线航道发生船舶大面积堵航时,地方海事机构首先应对堵航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加强对过往船舶控制,安全有序地对船舶进行疏导;通过沿线过船设施,疏导被堵船舶,防止堵航事态进一步扩大。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治安、环保、防疫、生活补给、医疗等工作。

4.5.5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在地震、风灾、特殊水情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阶段,地方海事机构应加强防灾宣传和对船舶和通航设施的保养检查,适时发布禁航通告,落实相应的防灾、抗灾措施;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应严密关注灾害动态,及时收听气象预报,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处置险情,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紧急防汛期间,正在航行、作业的船只应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当地抗洪抢险工作。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应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应急抢救人员在接近、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时,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4.6.2  群众安全防护

对可能受到危险的群众,由启动相应预案的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撤离、安置。

5. 应急解除

5.1  应急解除判别标准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危害已经消除;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解除;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

5.2  应急状态解除程序

应急解除命令必须由启动最高级别应急预案的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宣布。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人员安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员需要安置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开展有关人员的安置工作。

6.2  征用物资补偿

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

6.3  社会救助

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6.4  调查分析与总结评估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由启动等级预案的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经过、产生原因、损失情况、责任、应急行动过程及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6.5 奖励与惩处

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在执行落实本预案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给以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失职的人员或单位按规定给以处罚。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各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过公用通信网、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应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突发事件救灾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在对辖区内水路交通风险源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本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应急队伍建设。要积极协调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要大力推进水运企业建立应急互助机制。督促有条件的大中型水运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7.2.2  社会力量动员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民兵、志愿者为补充的动员机制。

在接到事故报告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事件等级及发展情势,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求组织驻军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反应。

7.3  应急运力保障

16877太阳集团的组织协调下,市水路交通应急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规划,建立我市应急运力储备。选择大中型水运企业,纳入我市水路交通应急运输储备体系。建立水路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水路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所辖区域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

7.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加强地方海事应急救援物资实物储备,合理增加储备点和储备量。

7.5  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市水路交通应急办公室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7.6  应急技术保障

市水路交通应急办公室应积极领导开展水运行业重大风险源普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快重大风险源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大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水路重大风险源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等科学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7.1  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部门接警电话。应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2  培训

市水路交通应急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优化、强化以海事专业队伍为主体,运管队伍为辅助的应急反应队伍体系。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7.7.3  演练

由市水路交通应急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并对在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与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各县(市、区)交通局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16877太阳集团制定,报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本预案由16877太阳集团负责更新,在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并报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专项预案做出调整或修改;

2)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修订、完善本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要对本预案做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5)其他市水路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时。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16877太阳集团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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